2016年开年申请人孙某夫妇来到霍邱县法院将标的款2万多元领到手,对承办法官说:“十多年了,案子现在结了,心里的这件事也放下了,非常感谢您法官!”
2002年2月刘某在霍邱县承包工程,孙某从刘某的手里承包了部分工程。当时约定孙某先交2万元的保证金,如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刘某退还2万元保证金及2万元违约金。工程到期未能开工,双方签订了终止协议并约定了退款方式及期限,同时刘某某对退款2万元提供了担保。然而刘某未能履行终止协议中的退款项,孙某将刘某、刘某某诉至霍邱县法院。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孙某2万元,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判决过后,刘某一直未能履行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刘某、刘某某为了逃避执行,均赶往外地务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案件被中止执行。2015年底,申请人孙某向法院提供信息,被执行人刘某某现在在家。承办法官根据案情,结合执行工作经验,及时通过查询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在当地银行有2万多元存款,当即汇报将2万元款项扣划至法院。被执行人刘某某得知款被法院扣划后,赶到法院询问,事情已过去多年,为什么还会被执行存款呢?承办法官向其耐心解释,只有将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才能被了结,才能从最高人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中移除,案件的责任才能消除,否则案件将会继续执行下去,不会因为时间太长而自动消除。刘某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应当早日将案件了结,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悔悟。
(作者:徐进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