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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发现暴力威胁 盗窃变抢劫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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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入户盗窃被女主人发现,并发生厮打,这位小伙对女主人采取勒脖、捂嘴等手段,让女主人写下保证书,让其发誓“其保证今晚发生的事不跟任何人讲…”,才放过女主人,后拿走财物,离开现场。经鉴定,涉案财物黄金首饰等价值为14000余元。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系90后,其在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装潢时,发现隔壁某室装潢精致,且只有被害人齐女士一人在家,遂起意实施盗窃。2015年8月份某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潜入主卧室内小储藏室,窃得物品黄金戒指、黄金手链、黄金项链、银元、元宝。因听到齐女士在主卧室拨打电话,丁某某误以为被发现,遂将上述财物置于储藏室内衣柜中并欲离开时被齐女士发现,丁某某即上前通过勒齐女士脖子、捂嘴等手段将其控制,迫使其交出上述财物并书面保证不报警,后离开现场。后被告人丁某某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涉案财物已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丁某某家中查获并退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财物黄金戒指、黄金手链、黄金项链、银元、元宝价格鉴定标的为人民币14000余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丁某某为了实施盗窃犯罪而进入被害人家中,被被害人齐女士发现后,继而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系坦白。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退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是极易转化的,很多案例中入室盗窃被屋主发现后,被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常见多为携带凶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就会由盗窃罪0转化为入室抢劫罪。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但是被被害人发现后使用暴力方法相威胁,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被告人丁某某是为了实施盗窃犯罪而进入被害人家中,被被害人齐女士发现后,继而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丁某某入室抢劫所盗财物构成数额巨大,已符合上述情形,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