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10日,霍邱县交警大队一中队一交警身着制式警服,在光明大道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轿车停放在农业银行门口,阻碍了出入通道,交警依法开具罚单并张贴在该车上。正在此时,该车司机姜某来到现场,发现车子被贴罚单后,要求交警立即撤销罚单,交警向姜某表明警察身份,告知其违法原因和接受违法处理的地点,姜某毫不理会,对交警不停辱骂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姜某还用手击打交警面部和头部四拳,致使交警上嘴唇破裂出血,后姜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接警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该执勤交警损失程度为轻微伤。姜某归案后,其亲属代为与受伤民警达成协议,姜某向受伤民警赔偿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符合帮教、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周明俊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