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更换了发动机,肇事后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金寨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1.9万元。
2015年8月26日17时许,卫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时,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卫某负主责,徐某负次责。卫某三轮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徐某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卫某肇事三轮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与交强险保单记载不符,其更换发动机后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现不能核实该车是否为承保车辆,故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赔偿。保险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方可免责,而更换发动机并非交强险法定免责情形;且更换发动机是保障车辆正常行驶所必需。故保险人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作者:张凯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