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被称作“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裕安区法院重拳护民生,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本院对杨某与陈某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同年12月18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被告人杨某拒不履行,为隐匿财产,2013年7月12日,将自己与妻子林某甲所有的价值1119万元的凯迪斯顿服饰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移至其妻妹林某乙,妹婿孙某名下;2014年2月至4月,杨某又用该公司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500万元;同年5月15日,该杨又以服饰公司名义在盛平村镇银行贷款150万元。杨某将这几笔款项转入他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投资,并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同年7月31日,杨某被本院执行局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履行执行款1万元。
2015年3月11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对杨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及其妻林某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实际支付陈某90万元债务,当日,被告人妻子支付陈某45万元。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所欠余款全部履行完毕。陈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具有主动性,且对本案基本事实予以了供认,符合自首条件。归案后,被告人亲属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受本院委托,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前评估调查,认为其适合社区矫正。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作者:张乐阳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