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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残 起诉被帮工人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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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2-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张某帮助邻居李某卸下车上钢筋时,被炸散的钢筋压伤,第二次治疗出院后就事故的相关损失要求李某和司机王某赔偿,二人置之不理,张某只好将李某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原告帮助他人却因此受伤,法院能否支持张某诉请?2015年11月24日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经法官调解,被告李某、王某自愿赔偿张某损失计49000元。
2014年5月1日,被告李某因自建楼房,请被告王某用农用杂交车运输钢筋到自家门口,被告李某让原告张某帮忙卸钢筋,当被告王某在驾驶室内启动车厢顶杆时,车上钢筋突然炸散,侧翻致车左侧,原告被钢筋压倒在地当场昏迷。张某经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桡骨骨折、右侧肘关节脱位等多处伤。2014年8月11日,原、被告三方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原告前期治疗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承担事项达成了协议,且两被告均按约定对原告前期治疗损失进行了赔偿。2015年8月4日,原告张某按医嘱第二次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又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同年9月24日,原告经鉴定中心评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就二次治疗的费用及相关损失要求两被告按约定比例赔偿,但两被告置之不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请张某帮忙卸下建房所需的钢筋,因钢筋炸散致张某受伤,双方已经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的人身损害应负一定责任;而王某在未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厢顶杆导致张某受伤,也应负一定责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庭审过后,法官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李某和王某,于情于理,两被告都应承担张某部分损失,都是街坊邻居,熟识已久,切不可因此事而损害了相互间的感情。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调解协议,三人握手言和。

(作者:张琨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