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超期未起诉,将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满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被告汤某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份, 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聘被告汤某为其工地架子工,同年9月份,被告汤某在原告承建的某综合楼工地施工时,不慎坠落,致其颅脑受伤,经治疗出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后经舒城县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仲裁,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90余万元,原告不服仲裁向舒城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对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于当日签收了该仲裁裁决书。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最迟应当在2015年10月9日起诉。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官释法: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首先应当进行劳动仲裁,不服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原告签收了仲裁裁决书后,在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便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