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下达裁定书,确认新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这是裕安区首例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的案件。
2015年年底的一天,家住新安镇的小李在邻居王某家玩耍,王某嫌其妨碍做事,随手扔了一支笔让小李不要闹,不料却正好打中了小李的眼睛,造成小李眼睛受伤住院。后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赔偿小陈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100000元。
但是调解协议达成后,王某并未按约履行。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小李家人也对这一纸协议的法律效力十分怀疑。
裕安区法院新安法庭法官了解该案情况后,启动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司法确认。告知其如果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就可以由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很有必要,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函。最终裕安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完成司法确认。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纳入特别程序章节。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是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可以使案件得到分流,减轻人民群众诉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司法资源能够合理配置,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裕安区法院多措并举完善调解机制,多元化解纠纷。积极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设立人民调解室,选聘调解联络员,建立法官、人民调解员、调解联络员“三级调解网络”,全方位化解矛盾纠纷;继续推进诉讼服务站、点建设,逐步将便民诉讼服务点建到乡镇;成立裕安区涉法涉诉信访调处中心,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大调解体系中化解,积极构建大调解机制,有效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作者:肖扬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