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阜阳某保险公司10万元先予执行款交至霍邱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某的医疗救治及生活终于有了保障。
这是一个不幸的家庭。原告现年十岁,2014年,原告丧父,并家庭因之负债。2015年11月,原告母亲在接送原告放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原告也在事故中受伤,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尚需住院治疗。由于原告父母双亡,生活也无保障,其年迈的姥姥及爷爷再也无力承担相关费用,于是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杨某及车辆承保的阜阳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百万元,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鉴于案情,霍邱县人民法院马店人民法庭当即决定给予立案并缓交了全部诉讼费用。立案当日,法庭即与被告阜阳某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将被告的病情、特殊家境及生活现状告知了保险公司,要求其最大限度的理解、支持法院先予执行工作。次日,法庭即向保险公司送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先予执行10万元,保险公司也在法院限定的三日内将10万元汇到霍邱县人民法院专用专户,原告的爷爷、姥姥在领取标的款时,激动地说:“没有这10万元,我们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怎么过……”,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作者:李永茂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