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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隐瞒财产夫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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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3-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8月24日,舒城县人夏某某(男)与唐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此后不久,被告在与朋友聊天时无意透露其隐瞒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原告知晓后遂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此笔存款依法分割,日前该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夏某某分得四万元。
经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房屋赠予孩子所有,无其它共同财产分割。此后,原告获知被告隐瞒有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查明被告于2013年2月11日在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存入整存整取定期五年存款40000元、到期年利率5.225%,2015年2月19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舒城支行存入定期三年存款70000元、到期年利率4.8%。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协议离婚时,双方有共同存款110000元未予分割,被告虽提出原告已同意将此款分割归被告所有,但该事实无证据证明。该存款应作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继续分割。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将被告于2013年2月11日在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存入整存整取定期五年存款40000元依法分割给原告。

(作者:王林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