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孙某拿着24万元的执行款时,历经三多年的执行案件最终有了圆满的结局。不论是申请人还是执行法官都有着满满的喜悦,他们感觉之前的困难、茫然和误解都是过眼云烟。
楚某为某单位公职人员,2011年楚某以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向孙某借款40万元。后经孙某多次催要,楚某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还款。2012年5月孙某向霍邱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楚某偿还孙某4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楚某给付了10万元,余款始终不兑现,2012年12月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财产申报通知书后,楚某到期没有履行,后执行法官将楚某的一处贷款房屋查封。执行法官多次对楚某问话,让其申报财产,楚某均说房子没有卖,同时向法官要求将房子作为担保物,分期分批偿还孙某的债务。应楚某的要求,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调解,调解未果。楚某又不愿意尽快偿还债务,法官决定对楚某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楚某向法官作出承诺,将按揭的房屋以市场价抵付给孙某用以偿还债务,同时用工资做担保,保证房屋的贷款按期偿还,直至贷款清偿完为止。
正在法官调解期间,案外人李某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是其所有。经调查,楚某于2013年初将房子卖给李某,并且李某已将房款交给楚某,同时李某已经实际入住。通过对李某的问话得知,房款是交给楚某的,同时楚某将房款交给其母亲,以此来逃避本案的执行。楚某本以为其巧妙的方法可以逃避案件的执行,却不知他已经触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于是,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到这时楚某才惊慌起来,请求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在执行法官和刑庭法官共同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并同时履行,孙某拿到了24万的执行款,同时将刑事自诉案件申请撤销。本案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千万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
(作者:徐进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