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3日下午4时,邢某所在班级上散打课,散打课老师让全班同学先进行热身训练,然后进行反应性对抗训练。邢某和杨某配对练习时,两人两腿相接触,邢某受伤。经过医院治疗后,邢某委托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评定。2015年9月15日,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评定人符合“道标”十级伤残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判决皖西学院就受害人损失当承担40%责任,侵权人应承担40%责任,受害人自己承担20%责任。
一审宣判后,邢某和杨某均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是在散打训练课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作为教育教学管理机构,课堂教学的组织实施者,应当对学生在散打对抗训练中的人身损害风险有所预知,教师在训练前也反复强调学生要注意发力,点到为止,但学校未为学生配备相关的训练器具,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以50%为宜。杨某未按照教师的教学要求,在散打对抗训练中发力过猛,致邢某受伤,其作为侵权人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以40%为宜。邢某自身虽能按照教师的要求上课,但必要的人身防范意识淡薄,也未自主配备相关的护具,可酌定其自担10%的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他们未建立起系统的安全认知,需要教育机构和监护人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而本案中邢某和杨某均已成年,虽学校在教学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作为成年人也要能预见风险,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唯此才能在享受美好校园生活的同时避免损害的发生。希望教育机构能重视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美好的校园环境。
(作者:李晓瑞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