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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走在为人民“维权”的路上 记基层执行法官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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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3-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3月15日早7点40分,像往常一样,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刘法官开始忙碌起来,整理手头的卷宗,找出办案思路。就在这时刘法官的手机铃声响起,原来是申请人桂某打来的电话,桂某称被执行人张某现在正在某厂内,随时可能开车走,由于之前长时间找不到张某,刘法官立即向执行局局长汇报了此情况,考虑到张某的车辆亦在法院的执行范围内,执行局遂决定出动全局主要力量集中执行,将张某和张某的车辆一同带到法院。在法院执行局会议室内,经过调解,双方均同意将张某的奥迪车辆过户给桂某以偿债。就在双方准备达成协议时,刘法官问张某该车辆有无欠款和违章记录,张某称该车是不欠款的但存在违章,但不记得还有多少违章未予消除,桂某于是又开始担心起来。刘法官雷利风行的立即前往车管所,查清该车违章扣分及罚款记录,见到违章扣分及罚款记录均在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桂某终于放下心来,和张某签下了和解协议。
下午2点,刘法官出发去某乡镇潘某的家中,据申请人丁某提供的案件线索,潘某近期都在家中。在潘某家中将其带上警车准备回法院的时候,刘法官的手机铃声再次响起,原来是申请人赵某打来了,赵某称被执行人姚某现在正在家中,之前法院联系姚某多次他一直不愿来处理,这时候刘法官考虑到赶过去时间上可能存在延误,于是打通了执行局局长的电话,局长在接到电话后,自己带队出发去马河口姚某家稳住了姚某。下午4点,刘法官与执行局局长汇合,将两被执行人一并带到了法院。
到了法院后,刘法官首先耐心的给丁某和潘某做工作,丁某和潘某的矛盾起源于一起交通事故,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潘某仅付丁某医疗费6000元。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舒城县法院,法院判决潘某赔偿丁某损失款32483.04元,但潘某一直未予履行。情绪激动的丁某带着亲戚朋友在2016年腊月到潘某家,双方争执中将潘某的父亲打伤,也损坏了不少潘某家的家具电器。潘某家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进行了立案,在刘法官的耐心梳理下,最终潘某认识到自己不给执行款的行为是不对的,丁某也冷静下来,也意识到自己之前太过冲动。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潘某将执行款交给丁某,丁某也主动要求其扣除了一万余元作为给潘某家庭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双方握手言和,执行案件了解了同时也解决了一起治安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另一边,姚某的思想工作也已经做通,姚某也认识到自己欠款不还的行为是会严重影响个人诚信记录的,随即电话向周边朋友借款将执行款凑齐。但是刘法官并没有将该笔执行款立即交给申请人赵某,因为据刘法官之前了解,申请人赵某在执行二局一个案件中是被执行人,刘法官随即联系了二局该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协商后,决定将部分执行款暂扣法院,赵某对处理结果也表示没异议。
时间过的飞快,此时已是晚上7点,结束工作后,执行局刚来的年轻人问刘法官:“刘法官,你们天天这样忙不觉得累么?”刘法官笑笑说:“辛苦是肯定辛苦的,但我一想到一本本卷宗背后是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期盼,再多的辛苦也是值得的。”其实,像刘法官一样一直默默奋斗在基层的法官还有很多,他们要的很少,也许就是当事人一个肯定的赞许,也许就是案结事了后当事人真心的微笑,就足以让他们稳稳的走在维护人民权益的路上。

(作者:赵坤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