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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下落不明 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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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3-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脱离缓刑矫正机关监管,下落不明。近日,苗某被金安区法院依法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5月,苗某因盗窃罪被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苗某应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2日在其居住地村委会接受社区矫正,并由三十铺镇司法所监管。今年2月25日,金安区司法局向该院提出建议认为,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按规定时间接受督查管理、教育矫正,且长期脱离监管、下落不明,依法应对其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金安区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金风 程洋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