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与朱某(男)协议离婚,协议朱某补偿刘某10万元,后刘某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日前该案经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补偿款。
2013年6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第6项约定“家里使用的面包车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拾万元在2013年底付清)。”约定到期后,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曾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考虑到孩子的感受,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但被告一直没有按协议给付原告款项。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离婚协议补偿款100000元及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2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离婚协议是赌气签字的,原告后来没有催要,并且在起诉后又撤诉,被告认为原告放弃了权利,原告现在又起诉,被告无给付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林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