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将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街道的一处房产出租给舒城县医药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后舒城县医药公司将该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其中被执行人徐某、潘某家庭分得四间。租期届满后,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未收回房屋,此房一直由被执行人徐某、潘某家庭居住至今。2013年11月,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关于印发舒城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该处房产划转到舒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为舒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因旧城改造需拆迁该房屋,但徐某、潘某拒不搬出,舒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徐某、潘某返还房屋。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徐某、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腾空搬出该房屋交还舒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生效后徐某、潘某一直未予搬出。
舒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向舒城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约谈被执行人潘某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以及张贴迁出公告,但是潘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撕毁,态度恶劣。根据法律规定,舒城县法院于3月21日对潘某采取拘留措施。
3月22日早7时40分,舒城县法院两个执行局及法警队全体干警准时出发前往西大街旧城改造区,对被执行人徐某、潘某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腾空。首先由执行局的干警对该房屋内的财产进行了详细的登记,避免了在搬迁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损失,然后由专业人员将屋内财物予以清空,并立即对该房屋进行了拆迁。执行法官在拆迁结束后当即赶往拘留所对潘某进行提审问话,潘某对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及撕毁执行通知书、传票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并书写悔过书,请求谅解。
这次执行行动由于准备充分,组织领导有力,法院与城乡重点工程指挥部、中大街社区、城建、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不仅成功的执结了一起涉拆强制执行案件,也将全县整体拆迁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
(作者:赵坤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