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王某是一70岁农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在向车主与保险公司索赔中,双方要求数额差距较大,王老汉遂诉至霍邱县法院。
2015年3月24日,原告王某骑三轮车行驶至霍邱县城西湖乡湖心路时,被韩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造成王某倒地受伤,后被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天,王某病情稳定后出院。后经复查,又支出医疗费若干。本起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霍邱县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查,肇事的二轮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东支公司投保有交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原告王某系霍邱县城西湖乡双河村农民,本人拥有农村承包土地,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并以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该案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符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故被告韩某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事故发生时,原告虽已年近七十,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应根据原告实际情况,酌定误工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084.07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作者:刘洋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