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准备开庭前都会给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方式一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不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都要确保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保障其诉讼权利。
2015年10月28日舒城县法院立案受理了汪某诉张某的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确认了向各方当事人邮寄的开庭传票都妥投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张某称其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所以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并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了邮递员对邮件未投递到其本人所做的情况说明。为了弄清案件事实,市法院承办法官前往邮政所进行调查核实,该邮政所所长证实邮件确是被投递员遗失的基本事实,同时也了解到该所已经对该投递员进行了处罚。
此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一审法院通过邮递向张某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由于邮递工作人员疏忽,致使邮件丢失,且工作人员擅自签收邮件,致使反馈给原审法院的信息为邮件已妥投。原审法院虽然对以上事实不知情,但是作出的缺席判决损害了张某的诉讼权利,最终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作者:李晓瑞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