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售楼部门前石膏板遇水脱落,砸到了临时停泊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业主、车主均称自己没有过错,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车主遂起诉至法院。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房屋的管理者某公司应对房屋加以维护、管理,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因其疏于维护、管理,致使售楼部门前的石膏板脱落,将在临时停放在售楼部门前的车辆砸毁,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车主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点,车主自身未能尽到合理注意、谨慎义务,其对车辆损毁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属于建筑物的构件发生坠落损坏他人财产的侵权案件,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双方虽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但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推定有过错。据此法院酌情裁定车主和业主责任分担比例为40%、60%,双方均服判息诉。
(作者:梁新鹏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