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张女士在离婚后因离婚前的一笔借款被诉至法院,张女士拿出了一份“婚后夫妻财产AA制”协议进行不担责的抗辩,那么张女士的抗辩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孙先生的诉请,一审判决两被告赵先生、张女士于共同返还原告孙先生借款42万元、利息58000余元及后续利息。
原告孙先生起诉称:与被告赵先生系同事关系,2013年-2014年间被告因生意周转陆续从原告处借款。2015年初,原告发现被告赵先生悄悄与被告张女士离婚,而赵先生名下财产已转移,原告遂找到被告赵先生,要求其归还借款,2015年6月份双方对之前的借款及利息进行了结算,赵先生尚欠原告42万元及利息58000余元。现两被告为逃避债务离婚,要求两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2万元及利息58000余元以及后续利息至还清时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上,被告赵先生辩称:前妻张女士对借款并不知情,与张女士财产相互独立;借条金额与实际转款金额不符,对其有异议,并当庭提交银行转帐记录,认为应以银行转帐差额确定所欠借款数额;58000余元是尚未发生的利息,应视为无利息。
被告张女士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与赵先生签订了夫妻财产AA制度协议,双方基本无经济往来,其不认可因逃避债务而离婚,该笔借款证据表明发生于2015年6月份,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原告借款给被告不是用于生意周转而属于放高利贷违法行为,不应受到保护,自己不应承担。
对于两被告的辩称,原告认为,被告赵先生常因资金周转及其妻张女士所开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向自己借款,借款获取的利益也是用于家庭生活,应视为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先生与被告赵先生系同事关系,双方均从事民间放贷业务。自2011年起被告即向原告借款周转。2015年6月份,被告赵先生就2014年以前陆续向原告借款及还款情况进行结算,并就累欠借款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以更换此前借条。2015年7月份,被告赵先生再次向原告出具下欠原告42万元本金及利息58000余元欠条,并书面约定,如后期本金未还利息追加、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同时应原告要求将落款时间确定为2015年6月份。被告张女士与被告赵先生于2009年下半年登记结婚,2015年1月份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结婚前几天就婚后财产问题达成AA制协议,该协议内容被告未告知原告。原告因索款无果,形成诉讼。审理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和查封被告张女士银行存款233000余元及名下宝马轿车所有权。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结算的借款数额、是否有利息及张女士不承担责任的告知行为是否存在。根据被告赵先生的陈述,其向原告借款的用途是为了自己对外放贷,众所周知,公民放贷的目的是为牟取利息收入,被告赵先生在2015年7月份向原告出具欠条时注明所欠原告借款42万元及利息58000余元,该书面证据恰恰证明双方的借贷约定有利息,故赵先生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赵先生的陈述,其与原告之间自2011年起即不间断多次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双方之间也一致认可借贷资金的交付存在现金及银行转帐两种方式,而被告赵先生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仅仅是双方银行转帐交付资金的记录,故其辩称应以银行转帐差额确定所欠借款数额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赵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理解向原告出具借条行为的法律后果,故其因不清楚借款数额盲目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对后续利息的承担有书面约定且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该约定履行。关于被张女士提出婚后夫妻财产AA制”协议问题,法院认为,张女士所称的上述告知事实,原告并不认可,张女士也不能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一直存在,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负有共同的返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赵先生、被告张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返还原告孙先生借款42万元及利息58000余元,后续利息按20‰月利率自2015年8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判决均提起了上诉,二审基本维持了原判决,张女士应对夫妻债务共同偿还。
法官释法: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间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制,但这个约定只是对夫妻间有效,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债权人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夫妻间的约定,且被告张女士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被告夫妻间的约定,同时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