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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害赔偿二十万 受托执行案款八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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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4-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4月18日,被执行人罗某在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后,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来到金寨县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将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陈某劳务受害纠纷的案款二十余万元一次性支付给陈某,该案系金寨县法院受委托执行的案件,案件的执结即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在全国法院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对促进案件执结的良好效果。
2012年6月25日,上海某公司承包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安置小区外脚手架工程,后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罗某,罗某无外架施工资质,陈某系罗某雇佣工人。2014年1月,在清理该小区散落钢管时,陈某不慎从一楼跌入地下室致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治疗花费医药费90000余元。2014年9月,陈某向亳州市谯城区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和上海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等费用合计28万余元,经谯城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罗某和上海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陈某各项费用合计26万元。在罗某及上海某公司未支付赔偿的情况下,陈某于2015年4月向谯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谯城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是被执行人仍未支付案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亳州市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谯城区法院将该案委托金寨县法院执行,并为金寨县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金寨县法院执行人员及时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威严下,被执行人罗某于4月18日来到金寨县法院,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

(作者:鲁胜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