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个人纠纷前去找人泄愤,刘某“仗义”开车相送,结果醉酒驾驶被民警当场发现。2016年4月份,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3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某牌小型轿车,从舒城县张母桥镇张母桥街道某饭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排挡门前路段。该车乘坐人严某某因之前纠纷,将该排挡门面房的玻璃门打碎,被该排挡的经营人发现,后报警至舒城县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依法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2016年3月8日,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构成自首;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