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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村成员 买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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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4-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因购买人不是所购房屋所在村村民,购房协议被判决确认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
2015年4月,何某因进城与子女同住,遂与另一村村民万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何某将其位于该村一幢房屋及其宅基地一并转售给万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协议签订后,万某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并搬进该房居住。2016年3月,何某因与子女发生矛盾返回老家。其后,何某以房屋转让违法,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万某返还转让的房屋,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万某及其妻不是何某所在村成员,故无权取得该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何某与万某通过房屋转让,将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应属无效,双方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缪国利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