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对于其中争议较大的利息部分,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正式作出认定。
原告方某与被告何某通过中间人介绍相识,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21日,被告何某到原告方某处要求借款200000元,由于时间紧急,方某只筹集并交付150000元。何某当即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2.5%,但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一年后,原告方某多次向被告何某催要,何某均以“借款为他人所用,钱没有讨回”为由,拒绝偿还。由此,引发诉讼。
“钱是张某借的,也是他用的,我只是帮助筹钱,没有义务还款。”在答辩中,被告何某认为自己并不是债务人,方某应直接找张某要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自愿为张某借钱并亲自立据,事实清楚,“借款非其实际使用,不应由其偿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借条,除2.5%的利息约定偏高,应予纠正外,其他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遂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清偿150000元债务及法定利息。
(作者:刘洋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