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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钱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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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4-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无意中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便心起贪念取走8000元。近日,金安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鲍某来到位于市金安区百大金商都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办理业务。期间意外发现隔壁一台ATM机报警并发现该机器有张他人遗忘未拔的银行卡,遂见财起意先后四次取走被害人朱某卡内现金8000元整。案发后,被告人鲍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朱某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名义取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取钱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以上罚金。所以,发现ATM机有他人遗忘的银行卡或钱财时,一定要及时善意提醒或报警,切莫因一时贪念而将自己送上犯罪之路。

(作者:金风 程洋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