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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异议又应诉 受诉法院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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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4-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随之其又依法应诉。经审查,法院依法驳回其该管辖权异议。
张某在外地邂逅其山东籍的妻子沈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二人于2010年回到张某的老家霍邱县,并在霍邱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后为方便孩子上户口,沈某某将山东的户口迁到霍邱县,2015年,双方因故产生矛盾,沈某某回到娘家。2016年3月,张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法院立案受理后,及时通知了沈某某,并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至沈某某的娘家。沈某某在答辩期间向霍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已在山东省泗水县居住满一年,经常居住地为泗水县,本案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正当本院对该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时,又收到了沈某某寄来的书面答辩状,其在答辩状中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请求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审查后认为,沈某某虽向霍邱县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随之又向法院递交答辩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霍邱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将继续审理该案。

(作者:刘友军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