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立案庭巡回督导合议庭审判长刘学梅及省高院信访工作处处长何爱武等人,到裕安区法院独山法庭调研工作,并按照“传承红色基因,争做合格党员”活动的要求,到裕安区独山镇参观独山革命旧址群、接受红色革命传统教育,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理,裕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昊坦等陪同调研。
刘学梅一行参观了“六霍起义纪念馆”以及苏维埃革命法庭等旧址,在讲解员的引导下,详细了解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群众,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开辟皖西革命根据地、创立并组建红四方面军三大主力师之一红三十三师的全过程。参观过程中,大家纷纷表示,对红军精神有了更加深刻地理解,并对老区人民和革命先辈为追求真理不怕牺牲的精神表达了由衷的敬意。
在陪同参观过程中,六安市两级法院的同志,向刘学梅一行详细介绍了“独山革命法庭”的相关历史。
1930年4月,中共六安中心县委指导六安六区召开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制定并通过了《苏维埃条例》、《肃反条例》、《雇农工资办法》、《手工业工资办法》、《债务办法》、《森林办法》和《土地政纲实施细则》。随后,中共六安中心县委即将这七个法规批转所辖六县参照执行。其中《森林办法》“是当时唯一一部改革、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好法规”,被一些法律界人士誉为土地革命时期中共领导建立的县级政权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第一法”。
1931年5月,六安县苏维埃革命法庭在原属六安县六区的麻埠成立。同年8月,革命法庭随县苏维埃政府迁至原属六安县三区的独山,故又称“独山革命法庭”。法庭第一任主席为王绍州。独山革命法庭共计存续了一年零5月。 1932年10月,鄂豫皖苏区第四次反围剿斗争失败,革命法庭被迫停止工作。期间,革命法庭为推动皖西地区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者:张世军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