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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考验期犯罪 数罪并罚再度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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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5-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可是再度犯罪,将会获得更严厉的惩罚。甘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获得假释,可是他未能经住考验,珍惜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又和朋友钟某、陈某一起盗窃再次被公诉、收监。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二年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被告人钟某、陈某犯盗窃罪,分别获刑二年三个月、一年五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九千元。
被告人甘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5月30日被假释(期限至2015年6月4日)。假释期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份被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陈某、甘某驾驶面包车(系甘某所有)至舒城县某超市,甘某将轿车停于路边后,钟某、陈某即下车用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门锁进入超市,窃得各类香烟约十余条,其中黄山金皖烟两条(价值人民币580元)。被害人发现超市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夜,三被告人又驾车至某茶叶店,用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门锁进入该店,窃得店内茶叶共约102.2斤,价值人民币32250.12元及两个铁质的茶叶桶,三被告人将茶叶装车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发现茶叶店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三被告人将窃得的茶叶通过低价销售等方法进行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甘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9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陈某、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协作,不宜划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陈某、甘某的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钟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甘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获得假释的罪犯应当珍惜机会,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还再度犯罪,等待的将是更加严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