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宣判,同时对涉案李某下发禁止令。
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为牟利,明知他人提供的冷冻动物产品无检验检疫证明,仍非法低价购进属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明令禁止销售的印度产牛肉及副产品共计71箱,重1.595吨,欲对外销售。2015年9月25日,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市南门商贸中心李某经营的冷库内当场查获上述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欲对外销售该产品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作者:汤厚丽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