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工宿舍不住,下班回老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单位却辩称下班路线不合理,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金安区法院审理依法认定职工属于工伤,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请。
曾某系原告湖滨集团承建的六安某小区一期III标段项目工地钢筋工,其在工作期间,多数居住在工地职工宿舍。2014年9月4日,曾某下班后未回工地宿舍,而是直接骑车回裕安区罗集镇老家,行至裕安区江家店镇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死者近亲属申请,2015年10月8日,市人社局依法作出决定认定曾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湖滨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16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曾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非正常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曾某下班返回罗集老家的路线图显示,其回家所走路线为合理线路,属于法律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情形。用人单位湖滨公司以曾某平时下班均回工地宿舍,认为曾某9月4日下班回罗集镇老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为由,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作者:金风 韩太祥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