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件时,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市法院依法通知两名鉴定人就其所做鉴定意见出庭接受质询。
2014年4月17日, 患有精神病的韩某被王某驾驶的公交车擦挂在路边致伤。2014年10月韩某方委托六安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韩某构成十级伤残。六安市金安区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共同选定,由法院委托合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其外伤与疾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韩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六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外伤参与度为50%。法院依据此鉴定意见进行了判决。宣判后,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市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通知合肥某司法鉴定中心,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中,法庭审查了鉴定人身份信息等材料,有序地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发问。在法庭上,鉴定人从医学角度、损害原因到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各方提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经过质询,使整个案件事实更加清楚,增加了办案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作者:李晓瑞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