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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违章建筑还租赁 房主被判返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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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5-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两年青人租赁门面房做生意,谁知不足两个月得知该房系违章建筑,承租人一怒将房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余某、吴某的部分诉请,法院认为,被告赵某的违章建筑被拆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判决返还原告余某、吴某房屋租金7535元。
原告余某、吴某诉称:2015年7、8月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赵某相识,赵某在隐瞒其门面房为违法建筑情形下与原告达成租赁合同,每年租金110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即购买物品花费近40000元对此进行装修后营业,直到当年10月底县拆迁办通知须拆迁才知道该租赁房屋系违章建筑。原告将此情反馈被告后,被告声称此房不会拆,而原告等来的却是门面被拆迁办拆除。原告认为,被告隐瞒房屋性质出租房屋,违背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原告房租、装修、利润损失59850元。
法庭上,被告赵某辩称:被告未隐瞒所出租房屋有部分为非法搭建的事实;原告关门停业并非拆除违建导致;原告租赁房屋内的经营用具在拆违时均安全搬出,未造成损失,两原告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原告余某、吴某与被告赵某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就赵某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农贸综合市场商铺某号部分房屋及附属搭建出租给二原告经营饮食服务业,原告向被告交付年租金110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即对此进行装修后营业。当年10月底县拆迁办通知原告该租赁房屋系违章建筑需要拆除。2015年12月1日,该门面房的搭建部分被拆迁办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隐瞒所出租赁房屋含有违章搭建部分,因该出租房屋违章部分被强行拆除,原告经营场所被破坏,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即返还合同不能履行期间租金并赔偿装修费用,不能履行期间应自2015年12月1日房屋拆除之日起计算。因原告未就房屋装修损失举证,无法确定损失额,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合同不能履行期间营业损失属间接损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被告赵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余某、吴某房屋租金753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隐瞒出租房屋含有违章搭建部分导致拆除,原告租赁的经营场所被破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装修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由于原告未就房屋装修损失举证,无法确定损失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所以原告的该项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