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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撤销权 化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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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5-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26日,随着被执行人陈某最后一笔标的款到位,一起债权行使追偿权案件终于得以顺利执结。
2011年10月,被执行人陈某经申请执行人某担保公司担保从信用社立据借款30万元,陈某以一处场房提供担保。借款逾期未还,担保公司为陈某偿还了信用社借款本息30.6万元,后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垫付款30.6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要求法院执行作为反担保的场房,经核实,该场房年久失修,场地系租用他人的承包地,不能作为拍卖标的。陈某从此失去联系,躲避执行。经法院调查,审执期间,陈某卖掉了自己名下的出租车,同时将位于某镇街道的门面房赠与其妹,并在房地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人员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担保公司,释明依照法律规定其可以行使撤销权,担保公司遂提起 诉讼,要求撤销陈某与其妹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法院立案后,立即查封了该房,并向陈某妹妹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宣传:陈某明知自己债务尚未清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其行为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慑于法律威严,躲避执行的陈某终于露面,主动到法庭要求分期付款,最终本案也得以顺利执结。

(作者:李永茂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