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下午,舒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不服被告舒城县民政局行政给付抚恤金一案,经过庭审、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生前系农会妇女会主任,1948年因叛徒告密被捕英勇牺牲。1984年1月5日曹某被批准为革命烈士,2005年10月28日被告确认了原告王某是烈士曹某之女的身份。2008年7月舒城县民政局向王某颁发了《安徽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发放抚恤金。2012年民政局又将王某列入优待范围,每年发给其优待金,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城县民政局给付一次性抚恤金。法院审理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对死亡军人按照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的一次性物质补偿。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烈士在1950年12月11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论其家属曾否领过抚恤,都不发给一次抚恤金。原告不符合发放一次抚恤金的条件,其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抚恤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
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庭宣判后,原告表示不再上诉,服判息诉。该案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舒城法院遵循了高效便民的原则,有效的保障了司法公正,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余本兵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