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管制期内“不安分” 再次盗窃又入狱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5-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管制执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之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管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管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庭审查明,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至舒城县某快递公司,由徐某站在窗外守候,林某翻窗进入办公室内,从被害人吴某某置于办公桌上的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伙同徐某再次至该快递公司,利用同种方式窃得吴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中国银行卡二张。后二人离开现场,在附近的ATM取款机上用窃得的中国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4000元。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近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因管制执行期限内再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之前所犯盗窃罪所判处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余刑七个月零二天,决定两者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管制七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5月16日因减刑被释放。,并于2015年5月17日起由舒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执行管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在前盗窃罪被判处管制执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玲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