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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件未成就 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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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5-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原告诉求未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部分欠款未予支持。
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工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付款方式一项中约定“货到机动部验收合格后,凭全额增值税发票银行承兑结算”。截止诉前被告共欠原告设备款410万元,其中320万元原告已提供了相应增值税发票,另有90万元未提供增值税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并出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后,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已提供增值税发票410万元欠款应予支持,对未按约定提供增值税部分的90万元诉求不予支持,可待条件成就原告另行主张。

(作者:李永茂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