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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照违法达21分还毒驾 保险公司赔款后追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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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5-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90后男子杨某驾驶机动车将他人撞伤,经查杨某不但是吸毒驾驶,其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21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向第三人进行赔偿后,向杨某进行追偿。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认为杨某系毒驾,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2014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杨某驾驶皖某号小型客车与龙某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龙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无责任。2014年5月龙某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原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赔偿受害人龙某各项损失计2万余元。现因被告杨某在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21分,应视为无证驾驶,且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要求被告杨某清偿原告赔付受害人龙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款2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某经送达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杨某驾驶皖某号小型客车沿烟汕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烟汕线1082KM+200M处时,因判断、操作失误与龙某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龙某受伤、车辆受损。肥西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无责任。涉案事故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014年5月受害人龙某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原告从交强险中赔偿受害人龙某各项损失计2万余元。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依该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另,涉案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21分,且对被告杨某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检测,检测尿样呈阳性,系吸食冰毒,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作为保险人即原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被告主张追偿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已赔偿受害人龙某各项损失的款额2万余元。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计算。本案中被告杨某服用毒品驾驶机动车属于上述条款的第二款,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对于被告杨某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21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驾驶证未被公告停止使用,就不属于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毒驾来行使追偿权。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