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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惹争端 法庭调解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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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6-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在农村地区并不鲜见,但是因此而引发争议的也不在少数,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调处了一起经营权出租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租金的给付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蔡某诉称自己经别人介绍于2013年将其承包地若干亩出租与被告何某用于水产养殖,同时约定租金为每年14000元,租期为三年。但是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两年的租金,尚欠一年租金未予支付,今年合同期已届,自己多次向被告索要租金,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一年租金。
审理中,被告辩称自己已经支付完毕三年的租金,并提交了汇款凭证、证人证言及收条等证据。经质证原告方承认被告确实已经支付了两年的租金,但是对于证人所称的租金给付不予认可,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这笔租金给付与否,案件的争议较大。为了更好的解决案件,法院着重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就诉讼成本的角度对双方晓以利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支付4000元给予原告。
法官提醒:分析法庭近年来审理的案件来说,因为租金、货款及债款给付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其主要原因是现金给付是没有留下足够的凭证,甚至因为关系好、不好意思等原因,不要求接收方打收条、未当场收回借条(欠条)等,这为以后双方发生争端埋下了隐患,无论何时、何地,支付款项时务必留下凭证。

(作者:张健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