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获批的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己出钱购买的集体山场杉树没想到也构成了犯罪,当事人王某为自己不懂法的行为感到懊悔不已。近日,舒城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王某家住舒城县汤池镇一乡村,2013年8月份王某以9000元的价格判买了舒城县汤池镇该村村民委员会所属集体山场的杉树,采伐前王某曾向舒城县林业局汤池工作站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尚未获取批准核发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砍伐了集体山场的杉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8.5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作上述判决。
(作者:陶婷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