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五位农民工从舒城远赴青岛打工,工程结束后却久未收到工资款,为讨回血汗钱,胡某等一起相约来到青岛讨要工资,花费不少却未讨到,万般无奈五原告诉至法院维权。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五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五位原告胡某等人诉请的工资款,还酌定支持了五原告催要工资产生的费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胡某、许某等诉称:被告包某与青岛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外墙涂料施工合同,被告包某承包了座落在青岛市某两处房地产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包某雇佣胡某、许某等五位原告为其承包的建筑工地进行外墙涂料工程。2016年1月13日,五位原告与被告包某经结算,包某出具欠条,但其一直未支付工资。五位原告至青岛追要了十几天,经协商,青岛某有限公司按比例代付原告工资款,被告包某还下欠五位原告十多万元工资款。2016年2月,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包某给付五原告工资款十多万元及造成的各自的误工费、车旅费损失3000-6000多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位原告胡某、许某等为被告包某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相应报酬;被告拖欠五原告劳务工资,致五原告至青岛工作地催要,造成一定费用损失,此费用可酌定1300-3000余元不等,被告亦应承担。故五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五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