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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残 原被告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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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6-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是邻里间的义务帮工,却因为收割机操作不慎,致操作中的秦某伤残,两家人争吵不休,为赔偿事宜对簿公堂。
原告秦某与宋某是安徽省霍邱县的村民。2015年9月,原告秦某找被告宋某开收割机帮他家收割稻子。收割机工作状况良好,但原告发生事故时收割机出料口处没有安装防护罩。收割时,由于收割机上装稻子的斗子无盖子,担心稻会溢出,于是秦某上前帮忙将其抚平。被告在驾驶室发动机器时导致原告左手腕被出料口内的草磙子打伤。事故发生后,秦某被立即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当晚转院至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秦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后,被告宋某支付了38900元医疗费,双方因剩余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认为,原告秦某诉称被宋某收割机上的机械打伤致残,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被告宋某作为收割机的所有人无安全管理意识,随意将收割机的防护罩卸下,发动机器时,明知在无护罩的情况下,其运转机械有可能对周围造成一定的危险,应观察收割机上及周围环境情况,尽到机器操作者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却疏于防范,酿成事故,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预见到收割机在实施作业时,手抓草磙子的铁棍有危险而疏忽大意造成伤害,自己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作者:刘洋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