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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到法院 公平正义得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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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6-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0月13日5日40分。姬小某母亲黄某因足月待产入住霍邱县某医院,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同日12时35分姬小某出生,但是出生后青紫不哭,额面部青紫,右上肢明显不正常。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吸入性肺炎,巨大儿。同月15日至30日姬小某被转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检查治疗,同年12月17日至24日,姬小某又被转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1日,姬小某入住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右臂)。次日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进行了“右臂神经修复术:至同年4月1日出院。2015年3月12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姬小某系右臂丛神经损伤,右上肢瘫痪,目前活动需他人帮助照料,并且霍邱县某医院对黄某及姬小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姬小某的损害后果(右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5年4月8日,姬小某起诉致霍邱县人民法院。
此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霍邱县某医院对胎儿出生发生肩难产的可能性没有预测和采取相应的措施,致姬小某出生后右臂丛神经损伤、留下残疾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霍邱县某医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结果,被告霍邱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姬小某经济损失244464.34元。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