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生前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惠农卡B款产品,后赵某因疯狗咬伤致狂犬病发作死亡,其妻子及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万元。2016年3月2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赵某购买了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惠农卡B款产品,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2015年4月5日,赵某因狂犬病发作入住合肥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出院,同年4月9日被火化。赵某在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入、出院记录中均载明患者自述在一年前被自家疯狗咬伤,未注射狂犬疫苗,拟诊狂犬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赵守生被狗咬伤的时间发生保险期间内,即2014年9月17日之后,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魏敏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