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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惹非议 一纸判决断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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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6-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因工受伤本应值得关怀,申请工伤更是无可厚非,但在现实中却可能会遭遇所在单位的否认。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赵某工伤认定一案,判决驳回安徽某复合肥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某与安徽某复合肥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为该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器修理工作。2014年5月4日14时左右,赵某在生产车间进行机器维修时,不慎绊倒将鼻部摔伤,后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9月1日,赵某向被告霍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根据确认赵某与安徽某复合肥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和赵某治疗病案材料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该公司受理决定及举证期限。安徽某复合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举相反证据。2014年10月18日,霍邱县人社局对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并向赵某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安徽某复合肥公司不服霍邱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向霍邱县法院提起诉讼。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已认定第三人赵某与原告安徽某复合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原告职工,以及赵某在为原告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被告霍邱县人社局根据上述事实,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出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被告霍邱县人社局认定的工伤事实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程序上,被告履行了举证告知及送达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董苗苗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