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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息带95后“表妹”假结婚 三人共同诈骗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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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6-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假夫妻冒充95后女孩小敏的表姐、表姐夫,带着她找“婆家”以假结婚收取“赡养费”后,而让小敏伺机逃跑,经群众举报案发。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大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吕丽(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小敏(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8月某天,被告人吕丽将被告人小敏从贵州省金沙县带至黔西县,后介绍被告人吴大明与小敏认识。三人商定以小敏与他人“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吴大明负责寻找“骗婚”对象、吕丽负责伪造小敏户口信息、小敏负责和他人假结婚,再伺机逃跑等。同年9月份,吴大明经人介绍在贵州省某县认识了安徽省舒城县被害人孙某,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后孙某约见吴大明等人,吴大明、吕丽二人假扮夫妻,介绍“表妹”小敏给孙某为妻,并向其索要所谓的小敏父母的赡养费人民币2万余元。2012年10月5日,孙某将人民币2万余元交给吴大明后将小敏带回舒城。2012年11月,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孙某家里,有一来历不明女子,可能为被拐卖妇女。舒城县公安局对此展开调查,小敏主动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后小敏近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孙某人民币2万元。2015年8月、10月被告人吴大明、吕丽分别在贵州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大明、吕丽、小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万余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诈骗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敏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大明、吕丽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敏经公安机关盘查,主动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被告人小敏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吕丽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