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林某某因为生意需要扩大规模分别向陈某某、段某某、魏某某三人借款共计87万人民币。双方约定利息为三分,还款期限为两年,林某某向三人分别出具了借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人要求林某某归还借款,林某某表示自己的生意规模扩张太快,眼下缺乏流动资金,暂时无法支付,要求三人宽限一段时间。三人答应了林某某的请求,但事后林某某一直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2015年10月三人分别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某某归还借款87万元及约定利息。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某某确实向三名原告借款,但三原告借款时扣留10%的本金冲抵第一期利息,故三原告共借给被告本金78.3万元,另外,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某归还三原告借款本金78.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判决生效后林某某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三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员希望将林某某和三位申请执行人召集起来协商解决此事,但是林某某以三人是放高利贷的自己没有还款义务为由拒绝接受执行人员的安排,也不愿与执行人员联系。2016年6月,三人请求法院将林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便将林某某列入黑名单。恰巧此时林某某正在国外旅游,当其尽兴准备回国时发现无法购买飞机票,经询问才知道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挥作用。由于旅游签证快到期,林某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忙请朋友做担保人与三人达成还款协议,才得以从黑名单上除名。
(作者:俞仲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