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前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驾驶无证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陈某的妻子和儿子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讼至霍邱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陈某所在单位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单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每人,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2015年10月1日14时,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杜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致陈某当场死亡,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被告以陈某持过期无效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人寿保险公司与陈某所属单位签订保险合同时,采用的是由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庭审中被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相关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车辆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被告辩称陈某违反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意见不予采信。据此,霍邱县人民法法院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作者:魏敏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