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8日,被告胡某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写到:今日借到张某某人民币五万元整,借款人胡某某。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时间和利率。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一直找不到,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就是借款人,借条是否是被告书写并摁手印。审理中,被告辩解自己不是借款人,为此原告申请笔迹鉴定,要求被告提供相应检材和样本,但被告拒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原告主张借条系被告亲自书写并摁手印,进而要求作笔迹鉴定,但被告拒绝提供检材和样本,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被告的做法无正当理由,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即被告就是本案的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胡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作者:张乐阳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