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013年10月8日,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被招商入驻霍邱县,崔某系该公司董事长。2013年11月18日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投资成立霍邱某家庭农场,属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苗木、蔬果种植销售、水产养殖销售。2013年9月,崔某与王某协商,由王某负责农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一直以“无身份”的状态在农场内工作,该农场也只在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份为王某发放了每月2000元的工资。2014年1月份,崔某与王某因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随后王某辞职。王某为追索劳动报酬遂提起诉讼。
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为被告霍邱某家庭农场提供劳务,霍邱某家庭农场对其工作进行考勤并支付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工作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霍邱某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双倍工资8000元,合计15000元,并要为原告王某参加社会保险,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保险费用。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