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经同乡介绍谈某某来到杭州,在孔某某的建筑工地上打工,双方约定孔某某每月支付谈某某4000元工资,工程施工结束后立即结清,谈某某可以预支生活费。2013年1月,工程施工结束,谈某某向孔某某索要工资,孔某某表示工程款尚未结清,自己暂时无法支付谈某某的工资,让其等待一段时间。
直到2014年5月孔某某依然没有支付谈某某工资,谈某某遂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经审理查明,谈某某在打工期间向孔某某预支8000元生活费,故孔某某尚欠谈某某32000元工资,法院依法判决孔某某支付谈某某32000元工资。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孔某某仍然没有支付谈某某工资,并声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多次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这笔钱是自己的血汗钱,请法官多想办法。执行法官与孔某某取得联系,孔某某声称自己承包的工程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并拒绝与谈某某协商解决。经过查询,执行法官未发现孔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2016年6月,执行法官发现孔某某在杭州市某银行开设的账户有资金往来,但是该银行不支持网上扣划。第二天清晨七点,执行法官便从法院驱车数百公里赶到杭州市,将账户上的钱予以扣划,将谈某某的工资执行到位,保障申请人谈某某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作者:俞仲康 编辑:白云雷)